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炭物資行業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資流通秩序,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提高煤炭行業的整體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物資行業管理應堅持加強煤炭企業內部管理和用市場的手段協調規范各級物資部門工作行為相結合的指導思想,提高行業的整體效益。
第三條 煤炭物資行業管理須遵循“服務、管理、經營”的方針,以管理為手段,為煤炭生產、建設和多種經營服務。
第四條 要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煤炭部、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公司)三級物資供銷主渠道。以集中供應取得經濟批量;以地區、行業條塊合作求得經營規模;以大流通、大市場、大操作獲得高效益。
第二章 物資管理部門的職能
第五條 煤炭工業部物資管理部門行使煤炭物資行業管理職能,是煤炭物資行業管理的組織者,負責組織制訂物資管理條例、制度和方法;負責煤炭物資行業的產業結構、庫存結構的調整;負責總結和推廣煤炭物資管理的先進經驗;在物資分配、流通中負責國家對煤炭系統計劃分配物資的計劃編制、指標分配、貨單匯總和訂貨的組織;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國家各有關部委的各種物資訂貨會,組織召開全國和地區專業訂貨交易會議;負責組織協調煤鋼、煤木、煤與其它物資的協作工作;負責在煤炭行業推行物資代理制、配送制和連鎖經營,建立煤炭物資經銷網絡。
第六條 為降低煤炭生產成本,確保安全生產,煤炭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對鋼材、木材、水泥、纜線、阻燃輸送膠帶等用量較大的物資推行代理制采購、區域配送和連鎖經營,構建煤炭物資流通新體系。對煤礦安全儀器裝備仍按《煤礦安全儀器裝備定點生產單位管理辦法(暫行)》(煤安字(1995)573號)等有關規定,實行定點生產管理。
第七條 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各地區的煤炭物資行業管理和物資市場經營協調,在煤炭物資行業管理業務上接受煤炭部物資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要結合煤炭行業管理職能,對本地區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和計劃,組織本省(區)煤炭企業貫徹落實煤炭工業部頒布的物資行業管理條例、制度、辦法及業務實施細則,推行大宗物資的代理制采購、區域配送和連鎖經營及專用物資的定點生產管理。
第九條 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在煤炭物資行業管理上接受煤炭工業部及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要貫徹煤炭工業部有關行業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方面在傳統物資管理基礎上適應市場經濟新的形勢制定出合理的物資管理制度、辦法和規程,有效地進行物資供應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保持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配合煤炭工業部及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
第十一條 礦務局(公司)要切實加強企業內部物資管理,積極推行“兩集中、五統一”的物資管理方法。要結合本單位的物資管理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財、物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統分結合、分級管理的物資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物資采購要實行分品種、分類管理的辦法,分別制定局(公司)、礦、廠分管物資目錄,分別由局(公司)、礦、廠的物資管理部門采購。
第十三條 要發揮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的主渠道作用,對煤炭生產、建設所需的大宗物資、專用物資、特種物資(同第六條所列物資),通過物資主渠道采購;地方產物資由各礦、廠物資管理部門編制采購計劃進行采購。
第十四條 物資采購要建立購銷審核合同制度,規范物資購銷行為,嚴把合同簽約關、物資檢測驗收關和貨款承付關。
第十五條 物資采購要形成合理、經濟的批量,保持70%以上的物資通過生產廠家及煤炭物資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連銷網絡訂貨采購,減少流通環節,獲取批量差價。為保證行業利益,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必須優先通過供銷主渠道采購。
第十六條 嚴格采購紀律,嚴禁采購無生產許可證、無質量合格證、無防爆合格證、無煤礦安全標志、質次價高、假冒偽劣的產品。對新產品、新材料,必須經礦務局安監部門認可方可采購。
第十七條 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和利用,隨時了解物資市場動態,指導采購工作。
第十八條 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要加強采購監督工作,建立物資采購獎罰制度,對違紀、違章事件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物資儲備要實行局(公司)集中儲備為主,各礦、廠適當儲備為輔的分級管理辦法,減少儲備資金占用。
第二十條 各級物資管理部門要合理調整庫存結構,科學制訂儲備定額,做到長線物資少儲、短線物資儲足,合理儲備,防止超儲積壓物資。
一旦發生超儲積壓,要根據資金使用的效益原則積極促銷。
第二十一條 礦務局(公司)要加強物資工作的基礎管理,在計劃管理、定額管理、倉庫管理、支護用品管理、廢舊物資管理、防爆器材管理、物資統計管理和噸煤材料費包干、儲備資金包干等方面要總結經驗,并不繼鞏固、完善、充實和加強。
第四章 行業協調與組織
第二十二條 煤炭物資行業各級單位之間的協調是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協調與組織主要運用市場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條 各級煤炭物資單位要合力共建市場經濟下的煤炭部、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公司)三級物資供銷主渠道和全國范圍內的連銷網絡,煤炭部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全國的煤炭物資市場,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好本地區的物資市場,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在規范內部采購渠道的基礎上形成物資批量,納入到連銷網絡中,形成全行業相互合作、統一行動的格局。
第二十四條 全國煤炭物資供銷主渠道和連銷網絡建立和發展的決定因素是各級單位之間的利益分配和合同履行,用市場手段和方法進行行業管理要本著服務于煤礦、利益共享的原則進行并履行合同條款、承付貨款。
第二十五條 煤炭物資行業的各級單位要積極推行代理制、區域配送、連鎖經營等新的物資流通辦法,建立物資流通新體系,形成整體的競爭力,減少流通環節和費用,提高整體效益。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煤炭物資單位要合理調整庫存結構,盤活資產存量,對閑置設備進行專項清理統計,并制定合理的處理政策,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劑、租賃和交易。
第二十七條 為改變煤炭物資行業單一經營、單一品種經營的局面,各級煤炭物資單位要積極向行業外開拓,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實現經營風險轉移、資本合理流動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第二十八條 煤炭部物資管理部門要組織好煤炭物資的進出口工作,幫助煤炭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就進出口業務進行價格和市場協調;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公司)物資部門要積極參加,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九條 為配合全國煤炭物資行業管理的協調組織工作,建立供銷主渠道和連銷網絡,煤炭物資行業的各級單位須加強信息工作,與中國煤炭物資信息中心聯網,建立全國煤炭物資信息網,共同開發利用信息資源。
第三十條 煤炭部物資管理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組織煤炭物資行業各級干部學習現代物資管理和市場運作理論,提高煤炭行業物資管理者的經營水平、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第三十一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級煤炭物資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總結企業內部物資管理和行業管理中的新經驗、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礦務局(公司)物資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本企業物資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對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煤炭工業部,過去的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